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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49条
受托人应每月或在破产法院指定的其他日期,向破产部门,并对受监管债务人向单位,提交债务人资产和业务管理状况及重组、宣告破产程序进展报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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