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43条

1. 受托人被交付管理债务人资产和业务时,应保护资金,并代表债务人实施管理所需全部行为。 2. 债务人受监管机关监督的,受托人应与监管机关、单位协调,确保债务人账户资金为其自有,而非客户作为信托存入或用于履行债务人与客户协议的资金。 3. 债务人为公司的,受托人拥有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和公司经理的相同权限。 4. 管理职责或公司行为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受托人应向破产部门申请提交破产法院批准;法院自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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