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41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任命为受托人:1. 任何债权人;2. 债务人关联方;3. 因重罪,或盗窃、侵占、商业交易欺诈、背信、诈骗、伪造、伪证、贿赂、本法规定犯罪或损害国民经济的轻罪被终局判决的人,即使已恢复权利;4. 启动程序申请前两年内曾为债务人合伙人、雇员、审计师或代理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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