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35条

1. 破产法院就启动程序申请、驳回、不予受理或终止程序作出决定后不超过十日,破产部门应公告决定、通知利害关系人;债务人上市的,要求证券市场披露,并要求债务人在网站发布,但法院决定仅采用其中某种方式的除外。 2. 大量债权人、财产或业务位于外国,或法院认定其他理由的,可决定在该国日报公告。 3. 对启动程序申请作出的决定,均应在第1款期间内登记。 4. 本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全部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不超过十日公告;法院可仅在破产登记簿和商业登记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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