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8条

1. 对存在仲裁协议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被告在提出任何其他申请或实体抗辩前据此请求驳回,法院应不予受理,但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除外。 2. 提起前款所述诉讼,不妨碍仲裁程序的启动、继续或仲裁裁决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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