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2. 在下列情形下,视为符合书面形式要求: a. 仲裁协议载于当事人签署的文书、当事人之间的信函或其他书面通信中,或依照本国关于电子交易的现行规定通过电子邮件订立; b. 书面合同援引含有仲裁条款的示范合同、国际协议或其他文件,且该援引明确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c. 争议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期间,当事人达成提交仲裁的协议;法院应作出确认仲裁协议的裁定,当事人应依约定的地点、期限和条件启动仲裁程序,法院并应终结诉讼; d. 仲裁协议载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交换的书面陈述中,或在法院程序中得到承认,即一方请求将争议提交仲裁,另一方在答复中未提出异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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