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56条

1. 提起撤销之诉不导致仲裁裁决中止执行。但受理撤销之诉的法院可依一方基于严重理由提出的申请,命令中止执行。 2. 法院应自审理中止申请的首次预定庭审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3. 法院命令中止裁决执行的,可要求申请中止的一方提供担保或金钱保证,并应自中止命令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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