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46条

1.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可核定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庭成员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和报酬,以及仲裁庭指定专家的费用。 2. 仲裁庭可将第1款所述全部或部分费用和开支分配给一方承担。法院可依一方申请,结合所付出的工作、争议性质及仲裁员经验,调整仲裁员对其报酬或开支的核定。 3. 费用数额已有约定的,不得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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