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45条

1. 仲裁程序以仲裁庭作出终结争议的最终裁决而终止。 2. 仲裁庭在下列任何情形亦应终止程序: a. 当事人依本法规定同意终止仲裁程序; b. 申请人撤回仲裁案件,但被申请人请求继续且仲裁庭认定其对继续程序直至争议解决具有真正利益的除外; c. 仲裁庭因任何其他理由认定继续仲裁程序已无意义或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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