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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仲裁法
联邦仲裁法
第44条
在遵守本法第47条的前提下,仲裁庭应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每方交付经核实的副本或由仲裁员签署的副本,以通知全体当事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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