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40条

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当事人达成友好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的,可请求将和解条款提交仲裁庭。仲裁庭应作出载明和解条款的仲裁裁决,仲裁程序随即终止。该裁决在执行方面与其他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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