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4条

1. 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授权订立仲裁协议的法人代表,方可订立仲裁协议;否则协议无效。 2. 对依法不得和解的事项,不得订立仲裁协议。 3. 本法允许当事人选择特定事项所适用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授权第三方选择或决定该程序。本条所称第三方,是指设于本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自然人或仲裁机构。 4.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方死亡或终止不导致仲裁协议终止;该协议可由该方的法律继受人执行,亦可对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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