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38条

1. 当事人未就适用于争议标的的法律规则达成一致的,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与争议标的联系最密切之法律的实体规则。 2. 仲裁庭决定争议实体时,应考虑争议合同条款、适用于交易的通行习惯和惯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过程。 3. 除当事人明确同意或授权仲裁庭作为友好调解人外,仲裁庭不得脱离法律规定依公平善意原则裁决争议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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