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37条

1. 仲裁庭应将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争议标的。当事人约定适用特定国家法律的,应适用该法的实体规则而不适用其冲突规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适用不得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和道德。 2. 当事人约定其法律关系受示范协议、国际公约或其他文件规定调整的,应适用该等规定,包括其中的仲裁规定,但不得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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