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庭可依职权或一方申请,请求本国法院协助取得证据。法院可在权限范围内命令执行请求,命令证人到仲裁庭前作口头证言,或提交文件及其他证据材料。 2. 请求应提交法院院长;法院院长可决定: a.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拒绝作证的证人,适用本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 b. 命令第三方提交其持有且为解决争议所必需的文件; c. 发出司法协助命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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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庭可依职权或一方申请,请求本国法院协助取得证据。法院可在权限范围内命令执行请求,命令证人到仲裁庭前作口头证言,或提交文件及其他证据材料。 2. 请求应提交法院院长;法院院长可决定: a.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拒绝作证的证人,适用本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 b. 命令第三方提交其持有且为解决争议所必需的文件; c. 发出司法协助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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