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34条

1.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可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提交报告,确定其职责范围和期限,并向当事人发送决定副本。 2. 各方应向专家提供与争议有关的信息,并允许专家检查与争议有关的任何文件、货物、建筑物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专家与任一方之间因此发生的争议由仲裁庭决定。 3. 专家接受指定前,应向仲裁庭和当事人提交资格说明及公正、独立声明。各方应在仲裁庭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指定的异议,由仲裁庭决定;其决定为终局。 4. 专家获指定后,一方仅可基于指定后才知悉的理由,对其资格、公正性或独立性提出异议。 5. 专家报告提交后,仲裁庭应向当事人发送副本,并给予其在规定期限内发表意见的机会。 6. 报告提交后,仲裁庭可依职权或一方申请举行听证,听取专家陈述,使当事人有机会就报告内容询问和讨论,并查阅专家所依据的文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方有权提出一名或多名己方专家,就仲裁庭指定专家报告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该程序适用本法第33条。 7. 依本条由仲裁庭指定专家的费用和开支,由当事人按照仲裁庭决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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