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守本法第30条且当事人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下列规定: 1.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本法及当事人约定程序提交申请书的,如仲裁庭确信申请人在推进请求时存在过度且无正当理由的拖延,并因此无法作出公正解决或损害被申请人,可决定终止程序。 2.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仲裁庭应继续仲裁程序,不得将该不作为视为其承认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未就反请求提交答辩时亦适用。 3. 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不提交所需文件或不遵守程序的,仲裁庭可继续程序,结合仲裁案件情况,就该方行为及违反义务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推论,并依现有证据对争议作出裁决。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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