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3条

即使仲裁在本国境内进行,在下列任何情形下亦视为国际仲裁: 1. 订立仲裁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的主要营业地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当事人有多个主要营业地的,应考虑与仲裁协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当事人无主要营业地的,应考虑其住所地。 2. 下列任一地点位于当事人主要营业地所在国以外: a. 仲裁协议确定或依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 b. 双方商业关系中实质部分义务的履行地,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 3. 仲裁协议所涉争议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 4. 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协议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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