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23条

1. 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进行仲裁所适用的程序,包括决定适用本国境内或境外任何仲裁组织或机构的规则。 2. 未约定特定程序的,仲裁庭可在遵守本法的前提下确定其认为适当的程序,但不得违反诉讼基本原则及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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