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51条

1. 各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仲裁庭就仲裁程序中已提出但裁决遗漏的请求作出追加裁决。申请方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2. 仲裁庭认为第1款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追加裁决,并可再延长三十日。 3. 追加裁决构成原仲裁裁决的补充,并适用有关裁决的规则。 4. 仲裁庭未依本条及本法第49、50条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应向法院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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