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庭无权再决定裁决涵盖的事项。但除当事人约定其他程序和期限外,任何一方可在收到裁决后三十日内,请求仲裁庭解释裁决主文中的不明确之处。申请方应在向仲裁庭提出请求前通知另一方。 2. 仲裁庭认为解释请求有正当理由的,应自请求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决定;认为必要时可再延长十五日。 3. 解释决定构成相关仲裁裁决的补充,并适用有关裁决的规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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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庭无权再决定裁决涵盖的事项。但除当事人约定其他程序和期限外,任何一方可在收到裁决后三十日内,请求仲裁庭解释裁决主文中的不明确之处。申请方应在向仲裁庭提出请求前通知另一方。 2. 仲裁庭认为解释请求有正当理由的,应自请求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决定;认为必要时可再延长十五日。 3. 解释决定构成相关仲裁裁决的补充,并适用有关裁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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