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与数字法 · 监管层

《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

细化敏感数据许可、数据主体权利、审计、处理记录、泄露通知、数据保护负责人、跨境传输、投诉及行政处罚。

资料类型部长决定
法律部门数据与数字法
法律层级监管层
来源语言官方阿拉伯文文本
审核日期2026年8月24日
颁布日期2024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2024年2月5日
官方公报1531 · 2024年2月4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24日

01

文件概览

细化敏感数据许可、数据主体权利、审计、处理记录、泄露通知、数据保护负责人、跨境传输、投诉及行政处罚。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站内正文

已发布全部45条:官方阿拉伯文及Smart Global Capital英文、俄文和中文编辑译文;已反映6/2025对过渡期限的修订。

阿拉伯文为权威文本。英文、俄文和中文均为Smart Global Capital仅供参考的编辑译文。

已发布条文45 / 45
已译为中文45 / 45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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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定义及一般规定

本实施条例所用词语与《个人数据保护法》中的含义相同。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1. 法律:《个人数据保护法》。 2. 主管部门:主管部内负责个人数据保护事务的行政单位。 3. 许可:主管部向控制者作出的处理个人数据的批准。 4. 披露: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使第三方能够访问、查阅、取得或使用个人数据。 5. 个人数据泄露:非法访问个人数据并导致其被毁损、变更、披露、访问或非法处理。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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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定义及一般规定

控制者或处理者(视情况而定)应自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要求的文件、数据、资料及其他材料。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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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定义及一般规定

控制者可以委托处理者处理个人数据。处理者就所提供服务与第三方发生关系时,在民事责任及对主管部的行政责任范围内代表控制者,但不影响处理者因违反法律或本实施条例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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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定义及一般规定

控制者在处理个人数据前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有效同意应当:1)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出;2)表达清楚且不受胁迫;3)以书面、电子或控制者规定的其他方式作出。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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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许可程序

为适用法律第5条,控制者在处理相关类别个人数据前应按规定表格取得主管部许可,并载明:数据保护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及电子邮箱;处理目的;拟处理数据的类别;受托处理者;披露对象或第三方;数据转移或保存地点;数据管理与保护系统;主管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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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许可程序

控制者申请许可时应附其个人数据保护政策及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时采用的预防与应对措施。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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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许可程序

主管部门应自申请资料齐备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拒绝须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视为拒绝。申请人可自收到拒绝通知或确知拒绝之日起60日内向部长申诉;申诉提交后30日内未答复视为驳回。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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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许可程序

缴纳规定费用后,部长签发最长不超过五年的许可并载明被许可人资料;许可可依本章相同程序续期一次或多次,每次期限相同。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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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许可程序

控制者应在许可所载资料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表格通知主管部门。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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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许可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予以撤销:控制者提出申请;控制者违反法律或本实施条例;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许可资料变更;或经证明通过欺诈、误导、伪造或提交不实资料取得许可。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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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儿童个人数据处理

控制者或处理者在处理儿童个人数据前,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可向儿童收集为核验监护人身份并取得同意所必需的最少资料。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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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儿童个人数据处理

处理儿童个人数据时,处理目的须清楚、直接、安全且不存在欺诈或误导;处理应限于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最少个人数据。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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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儿童个人数据处理

控制者或处理者应提供相应方式,使儿童监护人能够访问、更新及更正儿童的个人数据。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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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儿童个人数据处理

未经监护人明确同意,不得披露儿童个人数据或与第三方共享。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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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儿童个人数据处理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受托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视情况而定)代理;其个人数据处理适用本章规定。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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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数据主体权利

数据主体可免费向控制者提出书面请求,行使法律第11条第(一)至(五)项权利。控制者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数据主体可要求在决定前暂停处理。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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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数据主体权利

请求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或执行需要异常大量工作时,控制者可全部或部分拒绝;须在第16条期限内将附理由的拒绝决定通知数据主体。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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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数据主体权利

处理目的已经实现、同意已撤回(但受第17条限制)或处理违反法律或本实施条例时,数据主体可要求删除。因法律义务、判决或司法决定必须保留,或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存在争议时,控制者可拒绝。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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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数据主体权利

数据主体可要求控制者以清晰可读的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其已处理个人数据副本,但副本不得含有可识别他人的个人数据。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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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数据主体权利

数据主体有权将其个人数据转移至新的控制者;原控制者在法律要求时应实施该转移。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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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控制者与处理者义务

控制者或处理者应将个人数据保护政策置于显著位置,使数据主体可在处理前查阅;政策至少应说明行使法律及本实施条例所规定权利的机制和程序。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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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控制者与处理者义务

发送广告、营销或商业材料前,控制者须取得书面同意,告知发送方式,提供免费停止接收机制,并在收到停止请求后立即停止发送。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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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控制者与处理者义务

控制者及处理者应任命经主管部认可并许可、且与二者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独立外部审计人,并允许其查阅审计所需的记录、处理系统及数据。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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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控制者与处理者义务

控制者及处理者应自任命外部审计人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副本。

04

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司法与法律事务部/交通、通信与信息技术部. 已发布全部45条:官方阿拉伯文及Smart Global Capital英文、俄文和中文编辑译文;已反映6/2025对过渡期限的修订。

法律审核

已核验官方来源及文件编号;适用前仍须单独核查合并文本及修订。 · 2026年8月24日

转载状态

根据阿曼《版权及邻接权法》65/2008第4条,官方文件不受版权保护。译文由Smart Global Capital编辑制作,未复制第三方版式或评论。

变更历史

2026年8月24日:定位官方来源,并将卡片、适用范围及排除纳入首版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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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Ministerial Decision 34/2024 · amended by 6/2025 · 司法与法律事务部/交通、通信与信息技术部

根据阿曼《版权及邻接权法》65/2008第4条,官方文件不受版权保护。译文由Smart Global Capital编辑制作,未复制第三方版式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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